常规产品申报
common materials and equipment declaration
常规产品申报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“工程建设材料与设备价格信息”(以下简称“价格信息”)的采集与发布流程,建立健全“工程建设材料与设备申报服务平台”(网址:www.jc881.com,以下简称“申报平台”),专项开展生产厂商产品信息申报与数据采集工作,保障数据来源的规范性、真实性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常规产品”,是指在工程项目中广泛应用,市场供应品牌充足(即在市场上有不少于3个品牌可供选择),产品质量标准、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成熟的工程建设材料与设备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厂商或其授权销售代理商(以下统称“申报单位”)通过申报平台向价格信息编制机构(昆明行列科技有限公司)申报其企业、产品信息及相关成交数据的行为。
第四条 生产厂商产品申报与信息发布遵循企业自愿、客观真实、程序规范、动态管理的原则。
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持有有效的《营业执照》及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》;
(二)申报产品已在工程项目中有实际应用,并能够提供近期有效的交易凭证;
(三)若为代理商申报,须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有效授权委托书。
第六条 申报产品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:
(一)质量合规性:产品生产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行业质量标准;
(二)市场成熟性:产品已在工程项目中稳定供应,具备可追溯的交易记录。
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承诺对所提交全部资料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合法性负责。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,申报单位将被列入失信名单,三年内禁止申报,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。
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通过申报平台提交以下资料(均需加盖单位公章):
(一)《数据申报合规承诺书》;
(二)《供应商产品申报发票作废红冲处置规则确认书》;
(三)企业《营业执照》复印件;
(四)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;
(五)产品生产执行标准文件;
(六)产品说明书或技术参数手册;
(七)近18个月内不少于1个工程项目的有效供货证明,用以支持“品牌成交参考价”测算:
(a) 供货合同关键页复印件(须包含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品牌、含税单价、数量、签约日期、合同双方签章等信息);
(b) 与上述合同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(须包含产品名称、规格型号、单价、数量、金额、税额、开票日期等信息);建议合同与发票能体现运杂费等相关费用信息。
申报单位登录申报平台(网址:www.jc881.com),按要求在线填写信息并上传第八条所列资料。
编制机构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-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。核验重点包括:资料完整性、签章有效性、供货合同与发票关键信息(如产品名称、规格、单价、数量等)的一致性及逻辑合理性。
通过核验的成交数据将进入“品牌成交参考价”测定流程。编制机构将依据《工程建设材料与设备价格信息编制规范》(Q/HL 001-2025)和《工程建设材料与设备价格信息·品牌成交参考价编制使用说明》,对申报的同一规格产品对应18个月内的有效合同成交数据进行综合测算。
测定价格构成主要包括:
1. 材料原价:基于有效合同中的含税产品单价,结合采购数量等因素测算得出的含税出厂均价。
2. 运杂费:根据合同、发票或其他凭证中体现的运输信息,依据生产地至目标地市的标准运输距离及市场运价测算的单位运费。
3. 波动调整值:编制机构将结合最新数据依据,对测算基价进行周期性动态修正。
4. 最终发布的“品牌成交参考价”包含含税价与不含税价两种类型。
测定形成的初步结果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通知申报单位。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对结果进行书面确认。若对测定结果不认可,可申请复核或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新的、有效的交易凭证。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并补充材料的,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。
通过测定并完成确认的产品及其“品牌成交参考价”,将按编制机构规定的周期(通常为次月15日发布上月数据),在“工程建设材料与设备价格信息在线服务平台”(网址:https://www.HL880.com )等指定平台予以发布。发布信息可包括产品规格、品牌、参考价等。同时,编制机构为生产厂商和入库产品生成唯一的“生产厂商产品入库电子证书”,提供二维码扫码查询与溯源。
第十四条 “品牌成交参考价”是基于特定品牌产品,在指定区域和周期内,依据有效历史成交数据,经科学测算得出的市场参考价格。它反映了该品牌产品在测算期内的市场平均成交价格水平。
第十五条 该价格为工程建设领域的采购、造价、审计、结算等相关方提供客观的第三方数据参考,可用于成本估算、投标报价、采购谈判、结算审计等环节的比照与分析。
第十六条 “品牌成交参考价”仅为市场参考信息,不构成任何交易指令或价格承诺,不具有强制约束力。实际成交价格应由买卖双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、产品质量、服务水平、付款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价格信息编制机构(昆明行列科技有限公司)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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